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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孩子在幼儿园摔伤一般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据尽到了安全教育、保障义务是由于孩子自己原因摔倒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孩子摔伤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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