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企业内担任安全员职务的人员,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其在工作中所履行的职责,如果因为现场监督力度不足、巡查力度不够、措施整改落实不尽善尽美、制度实施力度欠缺、紧急情况处理能力欠佳以及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等原因导致发生的安全问题、机械设备故障事故、无法正常进行生产作业、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将被视为首要责任方,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